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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規則暨違規處理  
     
 

新北市立三民高級中學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100年9月20日

104年10月29日修訂

107年12月17日修訂

108年11月01日修訂

109年11月02日修訂

110年09月08日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提報教務處依本要點處置。

第三條  此考試規則適用於段考、複習考、競試、補考及各種全年級考試。

重大考試規則

第四條  考試日期及時間依教務處公告之考試時程為準,各科考試起迄時間均以鐘聲為準,入場後不准出場。

第五條  段考前(利用下課時間),將桌子反轉,書包整齊放置教室前後方,各走道務必清空。

第六條  非考試必須之物品如鏡子等不得放置桌面。

第七條  考生應備妥應考文具,考試進行中不得與同學互借文具。

第八條  試務股長各節課考試應在教室黑板書寫該班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考座號、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

第九條  班級講桌或黑板上應提供正確的座位表,提供監考老師核對學生本人與座位是否相符。嚴禁私下換座位。

第十條  試卷發出後,除因試題影印不清或漏印,可舉手發問外,不可以要求老師說明題目或問鄰座同學。

第十一條 答案卷一律使用原子筆或鋼珠筆(藍、黑色均可),不得使用鉛筆書寫(電腦卡除外)。

第十二條 考生不得提前繳卷,待下課鐘響統一收卷。

第十三條 國中部考試結束鐘(鈴)聲響起,高中部考試 結束鐘(鈴)聲響畢,考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靜坐原位,仔細聽從監考老師指示收取試卷。

第十四條 待監考老師清點應繳試卷並簽名無誤後,學生始可外出。

違規處理

第十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懲處

         一、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有關文字或符號。

         二、桌面上留有字跡,而與該科考試內容相關。

         三、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四、以自誦、相互交談、暗號或故意作聲告人答案。

         五、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六、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七、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八、集體舞弊行為。

         九、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十、擅自移動座位或交換座位。

         十一、不按時繳回試卷或將答案卷、卡攜出試場外。

         十二、夾帶或偷看書籍及蓄意舞弊。

         十三、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經制止仍再犯者。

第十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一、任意毀損試卷或答案卷、卡。

二、國中部逾時作答,經制止不從者或交答案卡(卷)後修改答案者;高中部逾時作答,經監試人員再次制止後,仍繼續作答者。

第十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十分

         一、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物品,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或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二、將行動電話等通訊器材或具有計算、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三、前二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四、高中部逾時作答,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繼續作答者。

第十八條 考生有下列擾亂試場秩序行為之一者,扣減該科成績十分

  • 逾時作答,經監試人員制止後即停止作答者。
  •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亦不得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者。
  • 未使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者。

第十九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一、答案卷未完整書寫班級、座號及姓名。

         二、答案卡的班級或是座號欄位劃記錯誤。

三、同科答案卡卷同時發生前述兩種情形者。

第二十條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需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始准離座,離座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考生若未確實繳卷而擅自離場者,記警告乙支

第二十一條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需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答案卡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第二十三條 若違反試場規則當場未被發現,但日後查證屬實者,悉依本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辦理。

第二十四條 考試時因公、喪假或其他重大疾病/事故致無法參加考試,須依規定於考試日前二天至教務處試務組辦理補考申請手續,經申請獲准者,始得補考。突發重病、急診或意外事故者最晚請於考試當日8點以前來電告知請假訊息,試務組電話:2289-4675轉214分機。缺考且未依規定辦理補考申請手續者,缺考科目以零分論,不得補考。申請補考請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 請公假者須附公文影本或公假單。
  • 請喪假者須附訃聞。
  • 因其他重大疾病或事故而請假者須檢附醫師診斷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補考同學銷假返校當天應直接至教務處補考,不准進入教室,待補考結束之後使得返回教室上課,違反者不得補考。

第二十六條 因公、喪假及依主管機關來文指示停課而補考者,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因其他重大疾病/事故補考者,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按實得分數計算;成績超過六十分以上者,超過部份以七折計算。

第二十七條 本要點經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委員會及國中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